焦博律师
焦博律师
江苏-苏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

发布者:焦博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2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焦律师代理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员工,于2021年1月16日入职,约定工资3800元每月。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送至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2021年11月1日,吴中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2022年8月18日,申请人被鉴定为劳动能力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仅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0元赔付金,现与被申请人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特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056元(4784元×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6080元(3840元×12)、医疗费15858.51元(25858.51元-10000元保险已支付);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或者支付补贴16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应为42358元(4706.40元×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截止至本次开庭前申请人并未以任何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本不应或不应在本次仲裁承担以上。但鉴于申请人在本次仲裁提出本项诉请,从照顾申请人生活所需角度出发,被申请人愿意认可自本次开庭之日起同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就以上项目展开如上答辩。2.申请人诉请停工留薪期待遇因无病假条等证据佐证,故不认可。3.保险及补贴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认可。
  本委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6日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2021年11月1日,申请人所受伤害被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8月18日,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被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职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经核,金额为42358元,本委予以支持。二、关于一次性工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故本委对该两项请求暂不作处理。三、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申请人在庭审中表示有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但并未提交,而径直根据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中第一大项骨科股骨颈骨折中内容主张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当视为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四、关于工伤医疗费。申请人称其因治疗工伤共花费医疗费25858.51元,由其本人垫付,后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故主张剩余医疗费15858.51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该项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金额有相应票据予以证明,本委予以支持。五、关于缴纳社保或者支付补贴。社保缴纳事宜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依法不予理涉;支付社保补贴的主张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因本案调解不成,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358元、工伤医疗费15858.51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焦博律师,中共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成员,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4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