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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时发现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时的处理法律规定

作者:赵宇航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66次举报

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生效判决的内容履行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房屋等已被其他法院采取查封等措施,申请人只能轮候查封。对于此种情况法院处理原则及规定有哪些,再具体一些就是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统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509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510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511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512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513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看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非法人组织时,申请执行时发现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时,我们可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若财产上不存在抵押等优先受偿权利时,由首封法院制定分配方案方案进行分配;若存在抵押等优先受偿权利时,则需要扣除优先受偿部分,剩余部分进行分配。

若未向首封法院提交申请,首封法院是可直接执行财产全部用于清偿首封法院的执行人的。

因此,律师建议,民事诉讼案件中,如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不要在执行阶段才去。一旦发现被其他法院查封,及时向首封首封法院提交申请参与分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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