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于某甲在某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某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年交保费1.5万余元。条款约定,若确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2025年5月,于某甲因左侧肾上腺良性肿瘤在某医院行切除术。此前,于某甲曾因该疾病起诉要求理赔,某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万元。但某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义务,于某甲遂委托王德颖律师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合同继续有效并豁免后续保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于某甲所患疾病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标准,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条款明确约定轻症为“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而于某甲所患为“肾上腺节细胞神经瘤”,且未出现醛固酮分泌过多等指征,未达到轻症标准;同时主张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王德颖律师指出,涉案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未对该专业医学术语进行加粗提示及明确说明。且条款未对肾上腺肿瘤具体分型作明确释义,未排除其他肾上腺肿瘤的理赔责任。根据通常理解,于某甲所患肿瘤并切除应属理赔范围。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条款中关于轻症疾病的定义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退一步讲,即使尽到义务,双方对条款理解存有争议,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条款未明确排除其他肾上腺肿瘤,于某甲按通常理解认为属于理赔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涉案保险合同;豁免于某甲自2025年6月4日之后的各期保险费。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王德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保险公司以“疾病分型不符”为由拒赔,王律师精准切入“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这一核心法律点。通过细致审查电子保单及双录视频,指出保险公司未对专业医学术语进行加粗提示与常人能理解的说明。同时,巧妙运用“不利解释原则”,主张条款未明确排除其他肾上腺肿瘤,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王律师的逻辑推演与证据质证直击对方软肋,最终促使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豁免保费的诉讼目的。
王德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