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田某甲系某外卖平台注册骑手,日常通过平台投保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签订的某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障期间为被保险人当日首次接单时间至当日24点;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额为60万元;若自遭受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直接导致相关标准所列伤残,保险人应按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025年11月8日12时30分许,田某甲在送单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慎意外摔倒受伤,随即前往某医院就诊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与康复,田某甲于2026年3月16日前往某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同年4月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田某甲所受损伤符合十级伤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应按10%的给付比例支付伤残保险金6万元及司法鉴定费二千元。然而,田某甲在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遭到无理拒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田某甲在王德颖律师的协助下,向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告田某甲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处于某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保障期间内;其次,某鉴定中心出具的十级伤残鉴定意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认可;最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其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10%比例向原告支付伤残保险金6万元以及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二千元。
【裁判结果】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与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26年9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田某甲5.4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关于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余元,法院决定退还原告六百余元,剩余六百余元由原告田某甲自行负担。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王德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调解谈判能力。在案情梳理阶段,王律师精准把握新业态骑手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迅速锁定保险期间与伤残赔付比例的核心法律关系。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王律师高效组织就医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与调解环节,王律师据理力争,向对方充分阐明拒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5.4万元的赔偿款,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王德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