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沈某于2024年11月11日入职被告某公司,负责售后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7月21日,某公司通知沈某办理离职手续。沈某随后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万三千余元、2025年6月工资两千七百余元、补助四千余元、报销费用一千九百余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九千余元等。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并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公司支付沈某二倍工资差额两万八千余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八千余元,但认定沈某主张的6月份工资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与沈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某公司单方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主张沈某不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沈某主张的补助及报销费用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沈某主张某公司拖欠其补助及报销费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人员有权代表公司处理该事项,亦未提供相关票据。
第三,沈某主张的2025年6月份工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该诉求应依法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主张沈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亦未提供已履行民主议定及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故其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赔偿金。关于补助及报销费用,因沈某证据不足,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2025年6月工资,该纠纷属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在已经仲裁前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两万八千余元及赔偿金八千余元的判项;撤销一审驳回沈某其他诉求的判项;改判某公司支付沈某2025年6月工资两千七百余元;驳回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依法分担。
【律师价值】
王德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扎实的专业功底。在二审阶段,王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一审法院将“拖欠工资”错误认定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程序性瑕疵,进行了有力的法律论证。通过深入剖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一审的法律适用错误,为当事人追回了被拖欠的六月份工资。同时,在应对公司违法解除的争议中,王律师有效组织证据,巩固了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胜诉成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变能力。
王德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