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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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颖律师代理梁某仓储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王德颖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自2020年起建立仓储保管合同关系,多次续签。2024年1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约定某公司将货物交由梁某保管,期限至2024年4月30日,月仓储费三千元。同日,某公司支付了该期仓储费九千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合同,某公司既未提取仓储物,也未要求解除合同,货物继续存放在梁某位于某县某镇某村的仓库内。梁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的仓储费6.1万元,及后续至实际腾空之日的仓储费(按每月三千元计算)。某公司拒绝支付,梁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合同到期后的逾期仓储费及计费标准;二、梁某是否存在保管不善的根本违约行为,某公司能否以此拒付仓储费;三、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是否违法。

某公司上诉主张,梁某未提供《保管产品清单》导致标的物不明,且仓库曾发生坍塌、货物堆放杂乱,证明梁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无权主张仓储费;同时认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错误。梁某则辩称,某公司未提反诉,不应在本案中审理保管不善的抗辩;合同到期后形成不定期仓储关系,参照原合同标准计费符合交易习惯;一审简易程序经双方同意,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仓储保管合同》合法有效。书面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未提取仓储物也未要求解除合同,仓储物仍由梁某保管,某公司应依法支付逾期提取期间的仓储费。因案涉仓储行为连续产生,一审法院按原合同约定的每月三千元标准判决某公司继续支付仓储费,符合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关于保管不善的主张,某公司在长达数年的履约期间均未提出异议,且未提供充足证据,一审亦未提起反诉,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程序问题,一审开庭时已明确适用简易程序,某公司未提异议,权利未受损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余元。

 

【律师价值】

王德颖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诉讼策略。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保管不善”抗辩,王律师敏锐指出其未在一审提起反诉,依法不应在本案中作为拒付仓储费的抗辩理由,成功阻断对方的拖延战术。同时,王律师深入剖析合同到期后的法律关系,论证双方已形成不定期仓储关系,参照原合同标准计费符合交易习惯与法律规定,为一审胜诉奠定坚实基础。在二审中,王律师继续巩固证据链条,清晰界定举证责任,有效反驳对方关于程序违法及标的物不明的无理主张,最终助力客户赢得二审胜诉,圆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德颖律师,男,汉族,本科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专长:婚姻家事纠纷、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920********49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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