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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年12月13日 | 发布者:任珂馨 | 点击:31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王X、王X某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租赁合同》1份,约定王XX将自己从街道承租的坐落于五星家园118-1的房屋出租给王X,租赁期间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租金为18000...

律师观点分析

王X、王X某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租赁合同》1份,约定王XX将自己从街道承租的坐落于五星家园118-1的房屋出租给王X,租赁期间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租金为18000元/年,支付方式为按年结算。王X支付2000元保证金给王X某。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实际履行直至2021年年初,物业找到王X,表示王X某与街道办事处的合同在2019年12月底已经到期且街道办事处与王X某的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此次到期后不再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王X某。王X和王X某进行多次协商未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X某要求王X返还房屋以配合其拆除装修,是否应予支持;二、王X某应否退还王X多收的电费。关于争议焦点一,街道办事处与王X某经营的贸易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后街道办事处已就涉案房屋与王X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至此,街道办事处已经收回涉案房屋并另行出租,王X某称王X阻碍其将租赁物返还街道办事处,与前述事实相悖。关于王X某主张王X占用其装修的意见,即便王X某对房屋进行的装修部分存在一定价值,该部分装修作为房屋的添附也已经与房屋一并整体返还给了出租人,如王X某认为出租人因此存在获益的可另行主张,现王X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系基于其和街道办事处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王X某以王X占用其装修为由主张2000元保证金不应返还、并要求王X将房屋返还给其,于法无据;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王X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网络等其他费用均由王X负担”,对此,王X认为电费应当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该意见符合一般人对于租房水电费用负担方式的常规理解和认知,也与上述合同约定相符。王X某抗辩因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故双方对于电费口头约定按照0.8元/千瓦时计收,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X明知电费差价并同意承担;鉴于其在一审中确认电费按照物业公司收取为准,依据王X提供的物业公司电费结算凭证认定物业公司系按照0.6元/千瓦时计收电费,有初步依据。而王X某作为直接向物业公司交纳电费的主体,如其对上述电费计收金额确有异议或认为其对王X实际应负担的电费存在倒贴等事实的,应当对其实际交纳电费的情况进行举证,在其未能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按照0.6元/千瓦时计算王X在承租涉案房屋期间应负担的电费金额,并据此认定王X某应向王X返还多收取的电费金额,并无不当。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当仔细审查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越权、无权处分的情形。对于承租物的装饰装修可以写进租赁合同之中避免日后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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