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与郭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21年6月,郭某将其承包的坐落于锡山区××道××号楼的部分工程交由张某某负责,由张某某支付木工工资和相应材料款。工程完工后,郭某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2022年1月29日,张某某通过派出所找来郭某,双方在派出所内对账签字确认郭某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为30万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做完工程应该及时对工程量与分包人进行结算,以便后续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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