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执行过程中,关于司法拘留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拒绝支付欠款、拒绝交付财物等。
2.隐藏、转移、变卖财产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3.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
收到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提供虚假的财产信息,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
4.妨碍司法执行行为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或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
5.侮辱、诽谤、打击报复司法人员
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6.恶意逃避执行
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
7.违反限制消费令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仍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如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等。
综上所述,司法拘留由法院依法认定,且需满足“有履行能力”“主观故意”等条件。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一般不适用拘留,但拒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