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工作,今天(2025年8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以严密刑事法网,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明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既在总则中使用,也在分则中使用,且频繁被使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仅仅其中之一,该条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关于何为刑法意义上的“明知”,是一个极富主观意义的法律概念。
今天,最新发布的《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作出界定。第二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这一解释可以看出,这里的“明知”包含“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层面 。“知道”相对容易认定,通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明确供述、语音通话、微信联系等直接证据;而“应当知道”则需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表现、客观行为、表象分析等间接证据进行法律推定。
从理论基础来看,这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客观上又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才能认定其构成此罪。若仅依据客观行为而不考量主观明知,可能导致客观归罪;反之,仅凭借被告人供述认定主观明知,而忽视客观行为的印证,也难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性。
结合《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进行分析,进而实施推定:
第一点,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经验。如果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行业从业经验和认知水平、能力,应当知道所涉及的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可认定为明知。例如:一个从事金银饰品交易多年的专业人员,对于一个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且又无法提供购物发票的黄金手镯,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理应知晓该黄金手镯可能来源非法,若其仍然收购并进行销售,就可认定其主观上明知。类似情况,在二手机动车交易领域也普遍适用。
第二点,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通常可以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以收购二手机动车为例,市场上全新的某品牌车辆销售价格为110万元,而行为人却以20万元的价格收购九成新的该品牌车辆,这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在无合理理由解释的情况下,就可推断其明知该车辆可能是非法所得。再例如:收购黄金饰品的,市场价格为780元/克,而行为人却以350元/克的价格进行收购,黄金本身贬值的幅度较小,这种价格交易的明显过低,可以推定行为人的明知。
第三点,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判断“明知”的重要依据。比如,收购二手车的经销商,针对一个凌晨三点敲门急切卖车且要求现金交易的客户,故意不问车辆的来源、不看车辆的手续而完成交易行为。再如,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来回划转、拆分、转换资金,甚至将资金通过非法机构向境外转移,绕开便捷的银行转账渠道而使用大量现金交易,这些异常行为就可作为推定其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的重要因素。
第四点,相关物品本身的固有特征。如果财物具有明显的犯罪特征,例如电缆线、光缆线、体育健身器材的部件、下水道的井盖,或者行为人知晓该财物的来源可能涉及犯罪,仍进行掩饰、隐瞒的,应认定为明知。当然,钱是种类物,很难从钱本身去分辨合法与否,这一点也是在银行究问客户现金来源时经常发生争执或者纠纷的常见情形,不得不说,有时的反洗钱制度实施起来也存在一些“机械化”色彩。
回到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来说,“明知”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存在诸多难点。一方面,行为人往往会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拒不承认自己明知财物为犯罪所得,导致直接证据难以获取。另一方面,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特别是随着电子交易方式的扩展、虚拟货币的使用、交易类型的多样化,判断财物是否为犯罪所得以及行为人是否明知的难度加大。
借助虚拟货币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很难直接证明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非法,这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缜密细致的分析和研判,今年4月7日,公安部专门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规范高效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推动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持续规范有序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进一步丰富发展,司法机关应综合运用多种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不仅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这些言辞类的证据,更要注重收集客观证据特别是电子数据,如微信、支付宝的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手机等终端设备存储的数据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只有准确认定“明知”,真正做到不枉不纵,让合法的受到保护、让非法的受到制裁,既打击犯罪,也充分保护每一个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