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往往会提到:“调取监控录像”。结合笔者近期办理的案子,跟大家聊一聊到底能不能调取监控。
首先,“调取”两个字可能不够精准,出于保护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患方不能当然要求任意调取、复制全部监控,但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申请查阅与本人有关联的视频。所以,如有还原诊疗关键信息的需要,可以考虑先行保全相关视频监控录像,以备后用。
一、什么情况需要调监控
医疗机构的监控视频图像信息不是病历,不属于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的病历资料范畴,但在法律上,它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对抢救经过、跌倒坠床、约束固定、转运流程、医患沟通、是否及时处置等事实,监控往往比单方陈述更直接、更客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并非每一起案件都需要保全监控视频录像,通常情况下,如果患方对病历中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如病情发展、医嘱执行时间等与病历记载不一致或者病历中对关键诊疗事实压根没有记载,那么,我们需要通过视频监控录像来佐证或者补全法律事实,此时,有必要把视频监控录像固定下来,防止其灭失。
二、医疗机构监控有保存期限
有保全监控的需求要趁早采取措施,因为监控是有保存期限的,超出期限可能会被覆盖、删除。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这意味着,医疗机构确有视频监控设备,但不是任何想要的点位都有,且视频监控有保存期限,一旦患方认为某段监控与纠纷有关,越早提出保全要求越好,拖得越久,证据灭失风险越大。
三、实操及路径
(一)医疗机构的监控并不是“无死角”的。法律层面,医院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依法建设监控系统,具体重点部位和布点可参考现行国家推荐性标准(GB/T31458—2015,2026年8月1日将实施新标)。但除了以上公共区域外,手术室、抢救室内部等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并无全国层面的强制性要求,各个医疗机构对于安装的要求也不统一。具体到个案中,有没有监控,可先通过现场提示标识、院方书面回复、律师函、投诉材料等固定线索;进入诉讼后,再申请法院向医院或公安机关调取相关备案、管理资料核实。
(二)操作路径。具体操作中,患方可先向医疗机构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存原始视频、导出文件、调阅日志等内容。出于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需求,医疗机构一般是不会直接提供监控视频的,好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虽然不能提供监控视频,但能配合保存录像;如果医疗机构不能配合保存视频监控录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向属地卫健委投诉。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医疗机构对交办投诉应调查处理并反馈。
2、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24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也赋予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诉诸卫健委或者公安机关,尚无其必须配合封存或者保全监控的明确规定,所以其实际效果也因人而异。
3、最有力度的办法,还是法院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0、23条,患方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诉中证据保全,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由医疗机构控制、自己客观上难以取得的视频资料。若对方拒不履行证据保全裁定,或者故意毁灭重要证据,法院还可以依法罚款、拘留。对于患方来说,这往往比单纯和医疗机构“反复交涉”更有效。
最后提醒一句,保全视频监控证据最怕两件事:一是拖,二是说不清。所以,一旦怀疑医疗机构监控涉及关键事实,患方应尽快提出申请,尽量把时间、地点、范围描述清楚;如果医疗机构不能配合,就及时转向卫健委、公安机关和法院,不要把希望寄托等待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