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年,张三(化名)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李四(化名)及其控制的甲公司诉至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四及甲公司需分期偿还张三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6499.79元,共计126,499.79元。然而,李四未履行还款义务,张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中发现,甲公司及李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僵局。张三随后委托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柯丹妮律师,申请追加甲公司股东王五(化名)及其亲属赵六(化名)为被执行人,主张其未实缴出资且公司已资不抵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查明,甲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王五认缴75万元,赵六认缴45万元,但均未实缴,出资期限原定于2027年。鉴于甲公司涉及多起债务纠纷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追加王五、赵六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心得
柯丹妮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法律实务能力,成功破解了资本认缴制下的执行难题。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她精准识别"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这一法律突破点,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和严谨的法律分析,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追加申请。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当公司人格混同或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通过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实现权利救济。
柯丹妮律师的关键作用
1. 法律适用突破:柯律师敏锐捕捉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与执行司法解释的衔接点,打破"认缴期限未至"的抗辩,为债权人开辟新的追偿路径。
2. 证据链构建:通过调取公司涉诉记录、执行终结裁定及股东认缴信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
3. 实务经验转化:将类案裁判规则与本案事实精准匹配,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法律逻辑。
本案再次印证,优秀律师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解读者,更是复杂商事纠纷中的战略家。柯丹妮律师以专业智慧为债权人挽回损失,也为法律实践贡献了宝贵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