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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盗窃罪判刑标准以及减刑少刑的要求

发布者:杨冠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30日 2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内0202刑初24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2018年12月21日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冠群,系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东检刑诉(2018)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贵申、董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杨冠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区西户郭某家中,盗窃一串金质玛瑙貔貅手串(10.32克)和一件马甲,经鉴定共计价值3821元。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郭某的报案和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抓捕经过、辨认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盗窃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财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50日从中予以核减。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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