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徐照明律师
铮铮铁肩担道义,滔滔雄辩护真理
18804760144
咨询时间:00:09-21:00 服务地区

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死亡,应该如何认定责任

作者:徐照明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8次举报


案情回顾

    村民私自采摘村委会种植的杨梅跌落致死,家属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余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认为,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

    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该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损害了集体利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吴某跌落受伤后,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另有村民在救护车抵达前已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村委会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且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以撤销。再审驳回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目前,此案已生效。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这就意味着医生无责!一分钱不用赔! 

徐照明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3年
  • 18804760144
  • 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5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531分 (优于93.4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87.89%的律师)

版权所有:徐照明律师IP属地:内蒙古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1367 昨日访问量:8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