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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及责任承担纠纷案例

发布者:刘娅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7日 7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 年 4 月,B 公司与 C 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 B 公司承建 C 公司开发的“凯旋门”项目,合同价 5000余万元。
2016 年 5 月,B 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丙与甲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该项目水电安装工程,计价按 B 公司中标价让利 10%。
2021 年 6 月,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
2022 年 7 月,丙与财务人员丁共同签署《结算汇总表》,确认甲施工部分结算价 300余万元,已付100余万元,尚欠 100余万元。
2025 年 2 月,甲起诉请求:

1、B 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2、C 公司在欠付 B 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 B 公司承担。

B 公司辩称:甲系案外人夏某招用,非实际施工人;结算未经公司盖章确认;且 2025 年 3 月法院已受理 B 公司破产重整,利息应停止计算。


C 公司辩称:甲仅为劳务分包人,不构成“实际施工人”;C 公司与 B 公司尚未完成最终结算,无法确定欠付金额,故不承担责任。

二、判决结果(节选)

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作出判决:

1、B 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甲工程款 10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自 2022 年 7 月 30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止);

2、B 公司支付甲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3、驳回甲对 C 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27 万元由 B 公司负担。

三、案件分析

1. 合同效力与结算效力

甲为自然人,不具备水电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分包合同依法无效。

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依据《民法典》第 793 条,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丙作为 B 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外以项目部名义签约、办理结算,施工期间 B 公司未提出异议且实际支付部分款项,构成职务代理,结算文件对 B 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2. 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

甲自带工具、自行组织人工与辅材,独立完成水电安装分部分项工程,符合“实际投入、组织施工”特征,应认定为《建工解释一》第 43 条所称“实际施工人”。

C 公司主张“仅提供劳务”与“包工包料”约定不符,法院未予采纳。

3. 发包人责任范围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以“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为前提,且欠付金额明确。

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 B 公司与 C 公司尚未完成最终结算,无法认定具体欠付数额,故甲要求 C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 利息计算与破产程序衔接

利息自应付工程款次日(2022 年 7 月 30 日)起算,符合《建工解释一》第 27 条。

2025 年 3 月 17 日法院裁定受理 B 公司破产重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46 条,附利息债权自该日停止计息。判决利息计算至破产受理日,兼顾实体与程序规范。

四、律师点评

1、“职务代理”在工程结算中的风险


本案中,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即被认定为代表承包人的有效结算,提示施工企业:

必须规范项目印章、授权文件及结算流程;

对项目部人员对外签约、确认工程量应建立复核与异议机制,避免“表见代理”导致被动担责

2、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准备


对分包人而言,若欲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提前留存:

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结算单;

人工、材料、机械投入凭证;

现场签证、会议纪要、付款记录等能证明“独立组织施工”痕迹的资料,以夯实“实际施工人”地位。

3、发包人“欠付范围”抗辩的应对

发包人仅以“未结算”抗辩并不必然免责。实际施工人可考虑:

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诉中证据保全,锁定发包人欠付金额;

援引发包人自认付款节点、审计报告等证据,争取法院推定欠付事实,减轻举证难度。

4、破产程序对建工债权的影响


承包人进入破产重整后,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仍应依法确认,但利息停止计算。建议债权人:

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对争议债权提起确权诉讼,确保在重整计划中受偿比例最大化。

通过本案可见,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中应严控授权、及时结算;分包人应注重留存施工痕迹,依法主张权利;发包人则应规范付款与结算流程,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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