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刘XX师代理原告方
2025年2月,甲、乙二人(下称“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A建工集团(下称“总包方”)支付剩余水电安装工程款400多万元及逾期利息;
B置业公司(下称“发包方”)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3月,总包方员工丙代表项目部与原告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某住宅二标段全部水电工程,结算价在总包中标价1000多万元基础上下浮10%–18%。2020年11月工程竣工验收。2022年10月,总包方项目技术负责人丁、财务及劳资人员与原告签署《结算汇总表》,确认尚欠400多万元。后因催款无果,原告提起诉讼。
诉讼中,总包方提出:
(1)原告系由内部承包人丙自行招募,公司未盖章,结算真实性无法确认;
(2)原告仅为“水电班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3)2025年3月合肥中院已裁定受理总包方破产重整,利息应停算。
发包方则主张:
(1)原告施工内容系专业分包,不构成独立分部分项工程,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
(2)发包方与总包方就整体工程造价正在进行司法鉴定,是否欠款尚未确定,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
总包方在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00多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至2025年3月17日止);
总包方支付原告保全申请费5 000元;
三、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与结算效力
法院认为,丙系总包方工作人员,其以项目部名义签约及履约过程持续多年,总包方从未提出异议,且多次向原告支付工程借支款,构成职务行为。虽然合同因原告无施工资质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丁等工作人员签署的结算表对总包方具有约束力,总包方未能举证推翻,故应按400多万元付款。
破产止息规则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2025年3月17日)停止计息。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法院仅支持至破产受理日。
实际施工人身份与发包人责任
法院严格适用《建工解释一》第43条,认为原告所施工的水电安装并非独立单项工程,其合同主体载明为“水电班(班组)”,不足以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同时,发包方与总包方之间的结算纠纷仍在司法鉴定阶段,欠付金额无法查清,故发包人付款条件不成就。
四、律师点评
“实际施工人”认定趋严
本案再次表明,法院对“实际施工人”身份审查已从“实际投入”走向“独立工程+整体替代履行”标准。仅负责专业分包、以班组名义签约、施工内容不可分割的,通常不被认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结算文件形式缺陷的风险
总包方因长期默许项目人员对外签约、付款、结算,最终被法院视为“以实际行为追认”。建议施工企业对项目印章、授权范围、结算流程进行刚性管理,防止“个人签字=公司负债”。
发包人“欠付范围”抗辩有效
在发包人与总包人尚未完成结算、且已启动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连带付款,几乎难以得到支持。提示实际施工人:
(1)尽早申请诉前保全,锁定发包人应付账款;
(2)同步调取总包合同、进度款支付凭证,争取在诉讼中完成“欠付金额”的初步举证;
(3)必要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待发包人与总包人造价之诉生效后再行裁判。
破产程序对利息的“一刀停”
总包方进入重整程序后,利息债权自裁定受理日“法定冻结”。实际施工人如希望全额受偿,应:
(1)在破产受理前即申请强制执行;
(2)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就对价款、保证金、利息等分别列项,争取优先或折中清偿方案。
结语
本案为“专业分包班组”主张实际施工人地位失败、但成功向总包方全额索要工程款及利息的典型案例。它提醒施工主体:身份证据、结算依据、发包人欠付证明三者缺一不可;亦提示总包方与发包方,规范项目授权、及时完成结算是防范“被动背锅”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