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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总包方支付原告工程款400多万元及利息

发布者:刘娅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29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刘XX师代理原告方

20252月,甲、乙二人(下称“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A建工集团(下称“总包方”)支付剩余水电安装工程款400万元及逾期利息;

B置业公司(下称“发包方”)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3月,总包方员工丙代表项目部与原告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某住宅二标段全部水电工程,结算价在总包中标价1000万元基础上下浮10%18%202011月工程竣工验收。202210月,总包方项目技术负责人丁、财务及劳资人员与原告签署《结算汇总表》,确认尚欠400万元。后因催款无果,原告提起诉讼。

诉讼中,总包方提出:

1)原告系由内部承包人丙自行招募,公司未盖章,结算真实性无法确认;

2)原告仅为“水电班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320253月合肥中院已裁定受理总包方破产重整,利息应停算。

发包方则主张:

1)原告施工内容系专业分包,不构成独立分部分项工程,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

2)发包方与总包方就整体工程造价正在进行司法鉴定,是否欠款尚未确定,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于202510月作出一审判决:

总包方在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10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至2025317日止);

总包方支付原告保全申请费5 000元;

三、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与结算效力

法院认为,丙系总包方工作人员,其以项目部名义签约及履约过程持续多年,总包方从未提出异议,且多次向原告支付工程借支款,构成职务行为。虽然合同因原告无施工资质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丁等工作人员签署的结算表对总包方具有约束力,总包方未能举证推翻,故应按400万元付款。

破产止息规则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2025317日)停止计息。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法院仅支持至破产受理日。

实际施工人身份与发包人责任

法院严格适用《建工解释一》第43条,认为原告所施工的水电安装并非独立单项工程,其合同主体载明为“水电班(班组)”,不足以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同时,发包方与总包方之间的结算纠纷仍在司法鉴定阶段,欠付金额无法查清,故发包人付款条件不成就。

四、律师点评

“实际施工人”认定趋严

本案再次表明,法院对“实际施工人”身份审查已从“实际投入”走向“独立工程+整体替代履行”标准。仅负责专业分包、以班组名义签约、施工内容不可分割的,通常不被认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结算文件形式缺陷的风险

总包方因长期默许项目人员对外签约、付款、结算,最终被法院视为“以实际行为追认”。建议施工企业对项目印章、授权范围、结算流程进行刚性管理,防止“个人签字=公司负债”。

发包人“欠付范围”抗辩有效

在发包人与总包人尚未完成结算、且已启动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连带付款,几乎难以得到支持。提示实际施工人:

1)尽早申请诉前保全,锁定发包人应付账款;

2)同步调取总包合同、进度款支付凭证,争取在诉讼中完成“欠付金额”的初步举证;

3)必要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待发包人与总包人造价之诉生效后再行裁判。

破产程序对利息的“一刀停”

总包方进入重整程序后,利息债权自裁定受理日“法定冻结”。实际施工人如希望全额受偿,应:

1)在破产受理前即申请强制执行;

2)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就对价款、保证金、利息等分别列项,争取优先或折中清偿方案。

结语

本案为“专业分包班组”主张实际施工人地位失败、但成功向总包方全额索要工程款及利息的典型案例。它提醒施工主体:身份证据、结算依据、发包人欠付证明三者缺一不可;亦提示总包方与发包方,规范项目授权、及时完成结算是防范“被动背锅”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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