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某、韩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某法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姜某、韩某作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赵莹晓律师作为其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执行风险,在法院的主持与引导下,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原则,就一审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问题展开了多轮协商。赵莹晓律师代表被上诉人积极参与调解,最终促使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调解阶段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上诉人某公司应付款项的总额确认及分期支付的具体方案,包括每期支付的金额与时间节点;其二,收款账户的指定及资金安全保障;其三,若上诉人未能严格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被上诉人应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违约救济机制的设定。同时,一审本诉与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也是双方博弈的重点。赵莹晓律师在谈判中,着重审查了分期付款的可行性,并坚持设定明确的违约条款,以防调解协议沦为对方拖延履行的工具。
【裁判结果】
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各方共同确认某公司分七期支付姜某、韩某款项共计3.5万元。其中,2025年3月20日前支付首期五千元及一审判决由其负担的本诉受理费四百余元,之后每月20日前分别支付五千元直至支付完毕。款项汇入韩某名下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二、若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姜某、韩某可按(2024)某法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应扣减已按期支付的相应款项。三、一审本诉受理费五百余元由姜某、韩某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七百余元由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余元,减半收取九百余元,由某公司负担。四、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经各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赵莹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谈判策略与风险把控能力。面对二审调解,赵律师准确评估了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与诉讼风险,为客户制定了“适度让步换取分期履行,但必须设定严厉违约条款”的调解策略。在协议起草与磋商中,赵律师敏锐捕捉执行风险,成功争取到“一旦违约即可按原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兜底条款,有效防止了对方利用调解拖延时间。同时,妥善安排了诉讼费用的分担,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高效、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