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交通肇事者来说,事故认定书明确其承担着事故责任,但其最终却不承担事故的赔偿,这是何故?或是有人会说这不可能,但事实就是如此。
承担着事故责任,却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事故责任不同于事故赔偿责任导致的。事故责任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的程度,其只针对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事故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关系的责任,以事故责任为基础,但却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交通安全法》第76条,根据其规定,车祸导致的事故损害,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保险理赔不足的,由当事人分担。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替代赔偿责任类型。这样,承担车祸事故责任,却不承担赔偿的原因,包括有:
1、事故损害在保险限额内,保险公司全部理赔
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理赔比较小,但对于一般损害的事故大都可以全部进行保险理赔。根据规定,交强险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时候,最大理赔额为122000元;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时候,最大理赔限额为12100元。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确定,可高达百万元以上。
2、作为肇事的一方存在替代赔偿责任人
我国有替代赔偿责任的制度,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即,如果车祸的肇事者为单位的员工,且其在执行工作,那么,单位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而非肇事司机。
(来源:交通事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