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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土地权属确权职责案

发布者:刘杰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罗某某、李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县政府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答复意见》,并判令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受理解决其提出的确认“384路下边”地块土地权属的纠纷;3.由县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本案罗某某、李某某于2021年4月6日向县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县政府于同年9月27日作出《答复意见》,以罗某某、李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罗某某、李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罗某某、李某某户与王家荣户均持有某村民小组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案争议地块“384路下边”位于两户承包证所载相邻界线处。另据威远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威远镇人民政府关于威远镇课里村某罗某某、李某某与王家荣土地纠纷调解情况》中所载:“现在因之前达成协议的界线已损坏已无法辨认四至界线......致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故县政府依法负有对均已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土地界线仍然不清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罗某某、李某某请求县政府履行土地权属确权职责的理由成立,县政府在收到罗某某、李某某的《土地确权申请书》后,作出《答复意见》,拒绝履行土地权属确权职责错误。罗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云0*行初**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某村民罗某某、李某某关于恳求确认“384路下边”地块土地权属的答复意见》;三、判决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罗某某、李某某的土地确权申请履行土地权属确权的职责。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由被上诉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杰律师,男,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禁毒学专业,云南大学法学学士,云南乾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以及处理土地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乾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820********81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