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旭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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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破坏计算机系统案获轻罪判决

发布者:朱旭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31日 7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系某省广电中层领导,因允许他人利用单位机房镜像用户数据,被控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法定刑五年以上,经辩护,先将全案罪名改为轻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罪,后张某某羁押十个月后取保候审,最终以帮信罪判处。

主要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定性问题,辩护人认为应当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发表以下意见:

1.流量劫持行为根据不同的技术特征,分为域名劫持和链路劫持,两种劫持方式侵犯的对象不同,应当区别定罪。

所谓“流量劫持”,是指行为人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将用户的访问流量恶意导向广告或其他的非法网站,致使用户的访问流量被诱导或劫持。流量劫持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影响、操纵用户对于网站的访问行为,强令或诱导用户访问特定的网页为不法广告商的服务器引入流量、提供非法的网络推广,从而获得利益。

根据技术特征的不同,流量劫持大致可以分为域名劫持和链路劫持两种类型,前者是对域名系统进行修改从而达到劫持用户流量的目的,而后者主要通过链路来实现用户流量的强制分流。

1)域名劫持。是指通过 DNS 劫持、植入插件等手段,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而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的行为。这是一种针对 DNS 解析的常见劫持方式。正常情况下,

用户在浏览器输入网址,向网络运营商发出一个HTTP 请求,后者会通过域名解析,提供网络服务器的 IP 地址,将用户导向预定的网站或网页。但在域名解析被劫持的情况下,目标域名被恶意地解析到其他 IP 地址,用户被迫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因而无法正常上网。由于DNS域名劫持的主要技术特征是通过控制并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对应的IP表单,使得原域名解析系统无法正常的进行网站域名的解析,进而致使用户无法访问被劫持的原网站,造成了域名解析系统及原网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因此, DNS劫持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一款所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的情形,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2)链路劫持。链路劫持的主要技术特征是通过链路上运营商的专属网关劫持用户流量,其行为人通常是不同电信运营商内部的员工与技术人员。相关人员通过在运营商内部的专属网关处架接旁路服务器和码流交换机,以实现对于网络链路上的访问行为的监听,并达到控制目标网络链路的目的。然后,行为人通过中断访问、虚假响应或者替换页面等方式,实现在用户客户端进行广告弹窗或者在用户目标网站页面弹出广告浮窗或者替换用户的访问页面,以实现虚假广告的投放和非法网站的导流之目的。(如下图所示)

回到本案中,张某某等人是通过通信公司内部人员,在本地机房路由器旁安装分光服务器,当本地用户发起HTTP请求到达机房路由器时,分光服务器会复制机房路由器的流量数据。其预先布置在分光服务器上的程序会根据用户的需求,通过自己的渠道号(计费ID)将结果反馈给用户,用户最终也确实获取了自己想要的搜索结果。这样就算为自己的渠道号完成了一次引流,就会产生收益,但是这整个过程自始至终并未对信息系统功能造成任何实质性破坏,也并未致使用户端及网站服务器不能正常使用

对于该种行为,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等人主观上系为了通过获取网络链路的控制权进而获取经济利益,客观上利用对于网络链路的控制权违背用户意志在用户端非法的打开了广告页面或非法网站,本质上侵害了用户对计算机系统及相关信息的管理权与控制权,符合非法控制计算信息系统的情形,应当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朱旭肇律师,醉驾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执业以来专门从事刑事案件代理工作,对醉驾案件、涉卡犯罪案件有深入研究,至今独自或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红桥区
  • 执业单位: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1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