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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2022年04月12日 | 发布者:雷家茂 | 点击:2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20年11月26日,原告作为出借人(甲方)与被告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其中首先说明了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9月18日甲方向乙方出借16笔款项的具体情形,其后又对乙方向...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1月26日,原告作为出借人(甲方)与被告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其中首先说明了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9月18日甲方向乙方出借16笔款项的具体情形,其后又对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和返还本金的情况进行了列举,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0年11月26日,乙方已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尚欠甲方借款本金2001000元,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利息286000元,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2001000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全部归还,但甲方会提前通知乙方;二、乙方应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利息;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1000元及利息(以2001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自2020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018年10月23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被告以投资经营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16笔,共计2501000元。2020年11月26日,经双方一致确认,截止当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500000元,支付利息共计286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001000元。同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上述事实,并约定月息为1.28%,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偿还全部借款。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向被告出借款项的事实,提交了原告之夫王XX的XXXX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另,原告表示其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告主张还款,但被告并未偿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就此,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1月27日原告发送信息称“卖车的钱一定先还我10我真的急用”对方表示“就借到了1万元,还没到账”,原告又表示“可是我这十万真的没办法你找你老婆周转下,车卖了再给她呗”。

另,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得到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并就此提交了《还款协议书》、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现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告主张偿还全部款项,但根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未能显示其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原告已通过诉讼的形式向原告主张偿还全部借款,并已经公告送达给予了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故对于原告要求偿还全部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敬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刘宏偿还借款本金200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8%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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