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一扬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2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扬,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扬、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四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8%计算,自202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6日为6597.7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22年3月15日,李四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22年3月17日,李四又因同样原因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被告13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和银行转账以及聊天记录为证。双方约定了借期为一年,年利率为7.18%。然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四辩称,对借款事实和金额均无异议,现在比较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对律师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张三与李四系朋友关系,李四向张三借款,张三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四转款90000元,李四出具借据后以微信方式拍照发给张三,借据载明:“今借张三玖万元整,一年内付清。李四,2022年3月15日。”2022年3月17日张三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四转款40000元。借款后李四按照本金130000元,利率年7.18%,支付利息至10月份后不再支付,经张三催要无果,故起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借据合法有效,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李四未按照借据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告张三有权要求被告李四按照借据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偿还所欠借款,故对原告张三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三要求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7.18%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主张,原被告虽然未约定利息,但原被告均认可利息约定年利率7.18%,且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22年10月份,该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7.18%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被告李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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