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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篇 食堂馒头带回家,公司说是盗窃,成立吗?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7日|分类:经济犯罪 |197人看过


2021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该机械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或包子,一份米粥。20231220日,该机械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处张贴通告,称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张某看到通告后,直言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张某将公司诉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该机械公司称,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公共视频,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料袋,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馒头一类的东西,且摄像头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张某在食堂工作,其行为属于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故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张某辩称,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但他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有时同事也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所以他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以案释法】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机械公司在张贴的通告中载明,张某在20231115日至12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对通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负举证责任。据该机械公司提供的公共视频,张某虽然有拎着袋子出公司的行为,但张某解释袋子里装的是吃剩下的馒头或要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

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该机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公共视频就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平,故该机械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该机械公司在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传播面和影响力,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因此,该机械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酌定该机械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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