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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篇 工伤待遇计算,“安家费”属于工资吗?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507人看过

20206月,李伟入职环宇(化名)劳务公司,并被派遣至信力(化名)海外公司处,在埃塞俄比亚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伟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每年的“安家费”为12万元,但“安家费”不属于劳动报酬。

20201219日,李伟在埃塞俄比亚的项目工地施工时摔伤,致使多处骨折和积液,被认定为工伤,伤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2261日,环宇劳务公司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与李伟续订劳动合同。

之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后,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李伟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不持异议,但对“安家费”应否计入工资基数产生争议。

李伟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与劳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应计为工资。环宇劳务公司认为,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故“安家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年年给的“安家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计入工资基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虽约定,李伟在国外工作期间的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但也约定其每年的“安家费”为12万元。合同虽约定,“安家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但通常情况下,安家费仅为一次性款项,而不会为每年均有的款项。加之李伟前往国外工作,月工资却仅为2000元,这甚至低于湖南省内普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应将“安家费”认定为工资。遂据此将“安家费”计入李伟的工资基数,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环宇劳务公司和信力海外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法院关于“安家费”的认定,并判令环宇劳务公司向李伟支付各项款项共717,84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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