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能为学生办理学籍变更事宜的徐某,徐某称家长只需交纳一笔择校费,即有办法帮忙办理,并承诺办不成可以退款。唐某信以为真,开始介绍学生家长办理相关事宜,欲从中赚取介绍费。陈某便是其中一位家长。
2021年5月16日,陈某、唐某签订《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唐某为陈某提供某重点小学入、升学指导和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一个月。该协议所产生相关咨询服务费及入、升学指导服务费总计为35万元。协议中还约定,如唐某未能在服务期满成功实现陈某目标学校的入学、升学计划,需在咨询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至陈某指定账户。
此后,陈某先向唐某转账25万元。唐某收款后,先将其中12万元转账给徐某,请他办理相关事宜。
转眼到了7月中旬,陈某发现学籍并未变更而找到唐某询问,唐某转而找徐某询问原因、催讨退款,但徐某编造各种理由拖延。8月25日,陈某通过微信联系唐某要求退款。唐某表示,8月30日之前完成全部退款。后唐某向陈某转账8.5万元,但剩余款项迟迟未予归还。为此,陈某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剩余款项。
同年9月27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徐某供述了自己谎称能为学生办理学籍变更事宜,收取多名家长费用的事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其中,受害人陈某所涉金额认定为12万元。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其子女不具备就读重点小学的资格是应知且明知的,现通过支付高额对价的方式,为其女谋取重点小学的入学资格,以不合法、不诚信的手段,扰乱并破坏其他受教育对象的正常入学秩序,影响他人的受教育权利,违反教育政策的公平性。因此,案涉协议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坏社会公共利益,也违反公平竞争秩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的规定,当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款项应基于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刑事案件已判令徐某退赔违法所得12万元发还陈某,因此对于这部分款项,陈某的相应权益已在刑事案件中得到救济,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最终,上海二中院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唐某偿还陈某4.5万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