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A公司综合开发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要求山东某信息科技公司经理马某退回A公司办理资质的10万元费用,后马某分多次将A公司办理资质的费用8万元退回被告李某的个人账户,李某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2020年8月15日,李某仍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公司财务发放的用于楼盘开盘时的车辆保障费用3万元中的2万元侵占,用于个人支出。2020年9月1日,李某仍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公司需缴纳罚款的名义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借款20万元,后将20万元侵占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周村区检察院于2021年3月1日向周村区法院提起公诉,质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周村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辩称,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其在A公司有未付款项,故其利用职务便利将A公司的欠款占为己有应系自助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以案释法】
周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虽在A公司有未付款项,李某可通过诉讼等途径予以救助,该事实不能成为其职务侵占罪的阻却事由,不影响对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罪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周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