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4日19时30分许,张某昆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24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53+850米路段时,与王某新同向驾驶的拖拉机载陈某香相撞,造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新、陈某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新、陈某香均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新、陈某香经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均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均为120日,护理及营养期限均为60日。
张某昆驾驶的小轿车的登记车主为马某强,实际车主为张某昆(购买未过户),事故发生时,张某昆的驾驶证记分已达35分。该车辆在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王某新、陈某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8128.72元。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辩称: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张某昆在事故发生时,其持有的驾驶证已被累计记分35分,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其不能再驾驶机动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张某昆在其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英大财险湖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昆的驾驶证记分已达35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张某昆的驾驶证已达35分,虽未被扣留驾驶证,但其已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车辆违章处理流程,驾驶人本人需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确认驾驶车辆违章事宜后方能接受罚款、扣分等行政处罚,张某昆对其驾驶证记分状态应当知晓,其应按法律规定接受行政处理。故张某昆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并不具有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
2、关于英大财保湖北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
张某昆与英大财保湖北分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约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的有效期已届满;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6.依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现张某昆属于无证驾驶,符合该免责条款中第1项和第6项的约定。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已作了字体加黑,英大财保湖北分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因此,英大财保湖北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王某新、陈某香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英大财保湖北分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