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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处签了名,但其实跟我没关系,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429人看过

2021年,马某带领人员为胡某施工的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毕后离场,胡某欠付马某劳务费10万元。20221月,胡某施工项目的管理人薛某与马某进行对账,并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付马某劳务费10万元,薛某在该欠条“欠款人”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马某认为薛某在欠条上签字系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多次向胡某、薛某催要欠款无果,故将二人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支付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薛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胡某辩称,本案纠纷系其与马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与薛某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为胡某提供劳务,胡某欠付马某劳务费,并由胡某施工项目的管理人薛某出具欠条,现马某要求胡某支付劳务费,胡某对二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均认可,并同意付款。故法院对马某要求胡某支付劳务费10万元予以支持。

关于薛某的责任问题。马某以薛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为由,要求薛某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薛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异议,胡某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薛某以“欠款人”名义向马某出具10万元欠条,并在欠条“欠款人”处签署自己的姓名,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在债权凭证欠款人处签名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其行为表明其愿意对欠条确认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故可以认定薛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马某要求薛某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欠条载明内容,薛某承担的债务范围为10万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支付马某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薛某对胡某应支付的10万元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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