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夜里,正在散步的阿正(化名)看到前方有两男一女发生了争执,本不想多事。没想到事态越来越严重,只见其中一名男子将女子的电瓶车踹倒,并打了女子一巴掌,另一名男子在一旁却没有制止。阿正赶紧过去劝架:“有什么事情报警,不要打女人!”
原来,打人男子小强(化名)与被打女子丽丽(化名)是一对夫妻,丽丽见丈夫夜深未归,骑电瓶车出来劝其早点回家,过程中两人发生了争执。阿正劝架过程中,与小强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小强的手表和眼镜摔落到地上受损,共计损失约9万元。小强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阿正赔偿其经济损失。
【以案释法】
本案系一起由被告阿正关心并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身边可能正在受到侵害的弱者、在知晓情况后继而热心劝架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虽在劝阻过程中,阿正的行为有失足够的冷静和理智,与小强发生口角并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但引发纠纷的原因是小强不听其妻子劝解回家并与妻子发生激烈争执。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显示,小强在与丽丽争执过程中,对丽丽有扇打行为;阿正前来劝架后,小强对阿正有用力推搡、挥手行为;丽丽上前劝阻两人拉扯过程中,亦有抱住小强手臂拉拽的动作等;小强所戴的手表是在综合因素作用下松动并进而摔落在地。在当时情形下,对阿正的上述行为不应苛以过高的注意度要求,否则将超出一般人的合理注意程度和预期。同时,小强知晓阿正的行为系劝架,但仍对阿正抱有过分敌意,故对小强要求阿正承担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作为路人的阿正,并没有顾虑其本身可能因此牵涉的纠纷和麻烦,能在此时上前关心询问,并对小强的行为进行劝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落实到具体的生活形态,其行为应该予以提倡和鼓励。
2月16日,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阿正不需要对小强在此次劝架过程中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