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8 月 8 日,杜康兄在与好友畅饮后,拨通了妻子小芳的电话:“我喝多了,你来这儿接我一下。”
挂断电话后,杜康兄想到小芳车技一般,于是将车开出停车场方便小芳来接。
“砰!”杜康兄在倒车时与后方驶来的车辆相撞。
经鉴定,杜康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1.25mg/100ml,已达到 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 4.1 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认定,杜康兄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康兄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杜康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杜康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杜康兄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杜康兄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康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