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老太与徐甲系继母子关系,与徐乙、徐丙、徐丁系母子、母女关系,现徐甲、徐丁等四人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徐甲、徐乙、徐丁在2018年曾约定,三兄弟每人赡养郭老太4个月,并按约定履行一段时间。2020年11月郭老太患病,经诊断为淋巴瘤、恶性肿瘤靶向治疗。郭老太以徐甲等四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郭老太自2020年11月份,先后多次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支出检查费、医疗费、药品费等共计54753.32元,均由徐丁先行垫付,后徐甲支付给徐丁7000元、徐乙支付15300元。为此,法院判决徐甲给付郭老太医疗费11251元,2021年3、4、5月的赡养费3000元,共计14251元;徐甲自2021年6月起于每月15日前给付郭老太赡养费1000元。后因徐甲未能履行上述判决,郭老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后,共计执行款项5175.77元,上述款项现已过付完毕。郭老太于2022年4月18日死亡。
现徐丁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甲偿还徐丁垫付的医药费、保姆费和营养费共计25251元。本案诉讼中,徐丁提供证据证明因徐甲未能履行赡养义务,自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徐丁为其母亲郭老太雇佣保姆,为此支付保姆费14000元。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一方取得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本案中,徐甲、徐丁对郭老太均负有赡养义务,两人之间成立按份债务关系。在先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郭老太自2020年11月起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均由徐丁先行垫付,本应由徐甲分担的债务份额由徐丁代为履行,对徐甲而言系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的利益,属于得利的一种方式;对徐丁而言则构成其财产的损失,得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徐甲、徐丁之间的按份债务相互独立,徐丁不负有为徐甲清偿债务的义务,故徐甲的该项得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另,郭老太申请执行徐甲、徐乙、徐丙、徐丁赡养纠纷一案,因郭老太去世,一审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徐丁提起本案诉讼与赡养纠纷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均不相同,据此,法院在扣除上述案件执行款5175.77元后,判决徐甲返还徐丁剩余部分垫付款2007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