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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垂钓,触电身亡,电力公司有责任吗?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949人看过

原告的父亲盖某某在河堤处钓鱼时,鱼竿不慎触及上方的1OKV高压输电线后倒地,被当地居民发现,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人员现场检查,确认盖某某死亡。经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死者盖某某符合电击死亡的特征。盖某某的家属为此起诉国网公司,要求国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国网公司认为,盖某某对触电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规定,该线路不属于人员密集地,不需要使用绝缘导线,事发地导线和水面安全距离为五米,符合标准。同时在事发地盖某某必经之路的电线杆上有农村农业局及电业局的警示标志:禁止钓鱼。因事发地不属于鱼塘公共场所,不需要设立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警示标志。盖某某存在多方面的过错,故国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盖某某的钓鱼行为是导致其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法院综合考量诸多因素,认定电网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共计赔偿原告213059元。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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