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秋节假日期间,王先生自驾其小型越野车前往安徽省黄山市,参加一众车友组织的户外露营活动。在驾车行驶至新明乡内浮溪组时,王先生的越野车陷入积水中熄火,造成车辆损坏。经当地交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联系拖车施救车辆,并支付了修理费、拖车费等。此前,王先生为爱车投保了家用车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出险后,王先生数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却始终无法就赔偿金额等达成一致,于是王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共计17余万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范围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机动车直接损失,本案事故不属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因而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现场照片来看,事故地点并非正常道路,肉眼可见水位已经较深,明显不适合驾车驶入,王先生坚持驶入导致车辆半个车身浸入水中,因此王先生对于此次事故存在故意或过于自信的间接故意,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记载,王先生是观察不细导致车辆陷入水中。
对此,王先生补充称,事故地点位于黄山景区露营地附近。事发前一日,自己曾驾车正常驶过事故地点,之后由于下雨导致事故地点出现积水。事发当日,自己的车辆过水之前,参加露营活动的其他车友曾下水量过积水深浅,且同行的数辆越野车均顺利驶过积水处,自己才跟着驾车驶入积水中,没想到却发生事故。因此原告并非故意,车损系意外事故造成。
【以案释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王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就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案涉事故是否系王先生故意为之,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王先生与证人的陈述,事故发生于王先生参加露营活动期间,且参加活动车辆均为越野车型,本身具备应对复杂路况、具备较高通过性的条件,王先生亦并非独行,是跟随在正常驶过积水的车辆之后,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也及时进行报警处理,故事故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的相应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审理中,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有司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就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评估,法院采纳该评估结论并据此确定车辆维修费用为 167,000元,保险公司应依此向王先生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王先生车辆维修费167,000元、拖车费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