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店系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等销售的个体工商户,B商店系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的一天,A商店在B商店处购买食品一宗,B商店向A商店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开具销货清单各一份,载明有甜带鱼一份。同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A商店对甜带鱼等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抽样的甜带鱼为不合格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局遂给予A商店没收违法所得3.58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A商店缴清罚没款项后,认为该罚款不该由其承担,而应由供货方B商店来承担,遂与B商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A商店将B商店起诉至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甜带鱼确系A商店从B商店处购进,后经有资质机构检测认定为不合格商品,并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A商店为此缴纳罚没款2万余元,直接导致A商店收入减少,应认定为A商店的财产损失。因此,A商店被行政处罚与B商店销售案涉甜带鱼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A商店在购进案涉甜带鱼时只查看并留存了B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但并未查验案涉甜带鱼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完全尽到相应的进货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据此,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B商店对A商店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