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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中,竞争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706人看过

王某于201872日进入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从事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双方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就王某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等进行约定。

2020727日,王某因个人原因从某信息公司离职后入职某科技公司。某信息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0201113日,某信息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受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仲裁裁决王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受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0万元。

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一)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信息公司提供了其公司以及某科技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此来证明两家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王某则提供了某信息公司wind金融手机终端截图、两家公司app截图、官网截图等证据,以证明二者实际经营内容并不相同。

法院最终认为王某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两家企业的经营模式、对应市场及受众均存在显著差异,即使是普通大众也能轻易判断,在此情况下,某信息公司仅以工商登记材料为据主张两家企业存在竞争关系,尚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实质审查

本案中,就所服务内容,某信息公司在其Wind金融手机终端上宣称Wind金融终端是数十万金融专业人士的选择、最佳的中国金融业生产工具和平台。结合其公司官网介绍,可见其目前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某科技公司众所周知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即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虽确如某信息公司所称某科技公司的平台上也会有相应金融领域视频博主分享金融信息,但就其客户群体而言,某科技公司受众更广,视频提供者涵盖影视、科技、饮食、教育等各领域自媒体从业人员,而基于其综合娱乐性定位,其知识普及类视频的受众也往往针对非相关专业领域内用户。

据此,鉴于两家企业服务内容及对应受众不存在重合,故难谓二者之间存有同业竞争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王某无需向某信息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王某无需向某信息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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