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小美。2021年3月至5月,正上初三的小美借用父亲的手机,注册使用由音某公司运营的一款线上语音、唱歌及移动社交APP。在此期间,小美使用父亲的微信、支付宝在该APP账户中陆续累计充值194笔,共计3万余元。
王先生发现该情况后,立即与音某公司客服联系并要求退款,但未得到解决,随后以小美的名义将音某公司诉至上海普陀法院。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涉案网络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充值后用于打赏的款项能否返还?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虽然涉案账户实名认证信息是第三人王先生,但原告小美与王先生为父女关系,综合考虑王先生的年龄、职业、家庭状况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小美是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者,属于适格主体。
该案中原告小美12岁,在音某APP充值消费累计3万余元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充值消费行为是否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王先生是否同意与追认。王先生在发现小美的充值行为后立即制止,且之后再无充值记录,可以看出王先生确实存在失察,但未达到放任程度,亦不构成追认。因此,小美在音某APP上的充值消费行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一方面,王先生对自身手机及账户资金疏于管理。其作为监护人没有对小美使用手机的时间、用途加以监管,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被告方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在现有技术可以实现的情况下,没有对用户进行有效的实名认证。
综上,法院判决小美以王先生作为实名认证信息与音某公司之间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酌定返还充值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