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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买到泡水车,能退一赔三不?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2日|分类:抵押担保 |1191人看过

20212月,上海的邬先生以83.5万元的价格从某车商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无水泡、火烧、重大事故,所售车型发动机变速箱无异常,二手车商的工作人员亦在微信聊天中承诺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邬先生自述,买车十天后,邬先生在路虎4S店对涉案车辆进行正常维保时,维保人员称该路虎车系泡水车,曾被拖至该4S店维修,原车主称在野外越野时陷入水中熄火,被拖车拖出水坑,车辆进水导致元器件损坏,后原车主因车辆维修价格较高且4S店维修会留下维修记录影响转让价格,将车辆从4S店拖走,未在4S店维修。

之后,邬先生委托了专业汽车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了全面检测,车况检测报告鉴定显示该车为“泡水车”,车内地毯、副驾驶限速模块、发动机机舱内部、前保险杠、轮毂内侧、发电机、空调压缩机等均有泥沙痕迹。部分部件还存在锈蚀和拆装等情况。

经多次协调,二手车商拒绝承担责任。于是,邬先生将二手车商作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撤销《销售合同》,被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等。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涉案车辆的车厢曾经进水的情况下,不仅隐瞒了该节事实,反而向原告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其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使得原告对车况产生错误认知并以正常价格购买涉案车辆,已经构成欺诈。

被告所称的涉水深度与车厢内实际进水是两回事,涉水能力虽有高低,但涉案车辆已然进水。被告在车厢进水后,以路虎牌越野车的可涉水深度而判断涉案车辆为非泡水车,两者无逻辑关系。

同时,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商,有义务也有能力了解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依被告所言,其在发现车厢进水并导致功放损坏,具有泡水车的可能性时,未作进一步检测,不符合常理,更不应当向原告保证无泡水。

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告认为涉案车辆仅是轻微涉水,未达到泡水的程度,亦应如实告知原告。但现实中,被告对于因涉水而导致的功放损坏并更换的事实,也未向原告告知。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撤销系争《销售合同》,于法有据,予以认可。对于合同撤销后的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被告除退还购车款外,须增加赔偿购车款的三倍金额。涉案车辆则应由原告返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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