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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销量不达标,谁之过?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268人看过

2020820日,A贸易公司与B科技公司、C文化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B科技公司为A贸易公司提供“抖音带货综艺直播+带货短视频矩阵播出”服务,A贸易公司需支付主播专场费100万元,B科技公司确保最低完成销售额200万元,如在直播后30天内仍未达标,则需按比例退款。如B科技公司未能履行或完整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则C文化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同年827日,A贸易公司支付主播专场费100万元。94日,B科技公司曾携一名主播前往A贸易公司进行直播前沟通。96日,B科技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了商品直播专场,并安排主播抖音达人开设直播间,曾邀请明星作为直播嘉宾进入直播间助力销售。

当日下午16:43B科技公司微信告知A贸易公司,“商品没库存……”双方沟通后至当日晚上20:00系统恢复显示库存。直播中,其中一个直播间因对一款爆款产品使用“全网首发”的极限用语,被平台以虚假宣传-使用广告禁用词为依据予以“扣罚信用分、下架违规商品”的处罚,另还有两条处罚记录。另外一个直播间也因使用极限用语,被平台予以“警告”“处罚信用分、商品分享功能停用整改1天”的处罚,因主播宣传商品已获得专利证书、但未实际展示被予以“处罚信用分、下架违规商品”处罚。

嗣后,双方确认销售额为87,570.12元,但对未达标的退款方案交涉无果。A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科技公司退还主播专场费756,215元并支付违约金,C文化公司对B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相应保证责任。B科技公司、C文化公司则认为,A贸易公司对销售目标未达标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减少退还金额,故不同意A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A贸易公司对销售目的未达标不存在过错。原告产品宣传文案用词不当,被抖音平台禁播两小时——系因被告方及其安排的主播达人的过错所导致。有一件商品无库存且处于下架状态长达4个多小时——系抖音平台针对直播间不当行为的处罚。仅开通“支付宝”,未开通“微信”支付结算,影响销售业绩——系被告方疏于提示。

B科技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双方合同中载明的服务提供方即B科技公司的义务为“相关的综艺及直播综合服务”“免费线上营销及品牌力优化培训”等较为笼统的表述,事后产生纠纷时,对于前述义务如何理解与评判则难以从合同条文本身直接找寻依据,则需要借助附随义务法理基础加以综合分析。附随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附随义务为法理基础,依托通知、协助、保密三种主要义务样态,从直播前、直播中、直播后全过程审视和塑造直播带货服务合同机构的义务体系和规则要点,试图构建完备系统的义务群体系。

就本案而言,从约定义务履行来看,未就直播平台规则、网络直播营销规范用语进行充分告知提示,未就包括开通支付渠道在内的品牌营销提供相匹配的指导培训。从实际销售业绩来看,仅完成了承诺销售额的4.38%,与约定比例差距巨大。

法院最终判决,B科技公司退还A贸易公司专场费756215元和违约金,C文化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B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C文化公司赔偿后可向B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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