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王女士与某育婴机构签订《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定制了育婴服务。在前后近一年的时间内,育婴机构先后指派了6名服务人员为王女士提供服务。2022年年初,因服务人员何某看护不当,导致王女士的孩子从电梯上翻落。王女士在与育婴机构沟通过程中发现,育婴机构指派的部分服务人员不具有育婴员资格证书。于是王女士诉至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的“育婴师”指的是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持有育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育婴机构指派母婴护理员冒充育婴员,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同时要求赔偿孩子受伤的相关医疗费、交通费等。
育婴护理机构则辩称,指派的大部分人员持有育婴员资格证书,少数几位虽不是育婴员,但系母婴护理员,亦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育婴师”范畴,有能力提供育婴服务,故不构成欺诈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为单独的职业分类,而母婴护理员为家政服务员项下的细分,针对婴幼儿的部分,育婴员的工作内容更多,需要掌握的知识更广、要求更高。
服务协议是育婴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当双方对协议中约定的“育婴师”,理解存在争议时,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因此“育婴师”应当认定为,具有育婴员资格证书的育婴员,育婴机构指派不具有育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育婴服务,违反双方约定,构成欺诈。对于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部分,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育婴机构退还原告部分服务费5000余元,并“退一赔三”赔偿原告15000余元,此外还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