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11020**********

  • 执业机构:上海至合(许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不合理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1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402人看过

20191124日,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某路口时,看到红灯遂紧急制动,因雨天路滑,造成电动车侧翻,杨某某被甩出并摔倒在路口,正遇黎某某驾驶有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正常左转进入路口,左后轮碾压了杨某某的左手,造成杨某某受伤。此事故的发生超出当事人可预料的范围,被交警认定为意外事故,黎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杨某某受伤后去医院就诊,病历资料载明:入院时患者诉称,因雨天路滑导致电动车侧翻,摔倒时左手着地,同时后方三轮车经过从左肘关节处压过。入院诊断为:左手拇指伸指肌腱止点撕脱骨折;左手拇指末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左手、肘关节软组织挫伤等。杨某某认为左手拇指骨折系黎某某驾车碾压左手肘关节所致,黎某某应对其左手拇指受伤承担责任,起诉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等。

    黎某某仅碾压杨某某左手手肘,不应对手肘以外的左手拇指受伤承担责任。适用公平责任的重要条件是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杨某某突然摔倒且左手着地在先,自认被碾压部位为手肘,其主张左手拇指骨折系碾压手肘牵拉所致也违背医学常识,其拇指骨折系自己摔伤更具高度可能性,故其受伤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