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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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52人看过

一,“与他人同居”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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