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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可为(4)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423人看过

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这几种行为不可为,否则后果很严重,轻则面临行政处罚,警告、拘留或罚款;重则面临刑事处罚,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

一、开设辅导班等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隐瞒或瞒报行程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330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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