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因疾病或受伤而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为了能够对患者的相关身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在很多时候医务人员都需要对患者进行某一方面的医学检查。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而对患者采取了不必要的检查,那么这一行为就变成过度检查。
一、禁止过度检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如何把握
1.过度检查如何界定?从实践来看,医疗机构实施过度检查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本来不需要检查而要求患者检查,另一种则是本来可以用简单诊疗技术进行检查却要求患者采用成本高的复杂诊疗技术进行检查。
2.过度检查与侵权责任。过度检查行为的侵权内容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是过度检查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第二是过度检查并不存在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情形,但确实因此造成了患者身体健康权的损害,此时其实就是普通的医疗过错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