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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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2)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649人看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时而发生,从三鹿奶粉、苏丹红再到假疫苗事件,每一起都牵动着全国人民的神经。为了遏制和惩罚这种情况,《民法典》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一、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怎么理解

侵权人在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为: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生产者、销售者对该产品存在缺陷是明知的;三是生产者、销售者对该缺陷产品继续进行生产、销售(或者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有效补救措施);四是该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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