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没有感觉径直离开是否构成逃逸行为,是一个有待于根据具体情形进行深入研究与深入探讨的问题。
从广义上理解,肇事逃逸通常指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驾驶员没有经过适当处理或报告便自行驾车离去,考虑到驾驶员在事件中的特定动机和利益因素,需以客观公正之态度加以考量。
如果能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驾驶员在事件中有意识地避免承担应尽的责任,那么这种行为并不视为逃逸。
另一方面,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预知能力却未采取必要措施,那么他们应该承担肇事逃逸的相关法律责任。
举例来说,当驾驶员驾车时察觉到车身碰撞或撞击其他障碍物,尽管其车辆驾驶人员仅能透过后视镜观察,仅凭主观感受认定并无事故发生,同时也未停车进行细致检查,而直接驱使汽车驶离现场,这样的行为很可能被判定为逃逸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