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寅平律师
杨寅平律师
四川-成都合伙人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杨律师代理的胡、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发布者:杨寅平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3日 2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寅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寅平,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口头约定的合伙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伙款项20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被告向原告告知其有个工程可以做,欲与原告合伙承接,原告遂同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10万元,又通过原告之妻的银行卡向原告转账共计10万元。

2018年至今,原告不断向被告询问工程进展,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敷衍,拒不告知原告合伙实际经营状况。

2020年1月,原告多次询问无果,便向被告要求退伙,被告称会想办法,但是实际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至5月份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合伙意向,约定由双方共同做某项目,被告负责资金管理。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20万元。后因项目没有实际运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交纳的费用未果,遂酿纠纷。

同时查明: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一份,其中原告问道“所以我想的是这20万元你一下拿完,我这边也是这几年,你说你先给我个三五万元的”,被告回复“不急不急,胡哥,我有个其他项目,这个要用时间来磨,如果一旦成了也不是啥问题”……。

庭审中,原告胡某述称口头合伙协议中只是说争取了这个项目,大家一起做盈亏共担。原告先出资20万元,被告出资10万元,如果项目没有拿下来,被告退还原告2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负责资金管理,负责记账管理、支出,每笔支出必须取得原告同意,案涉项目实际已经取消。被告陈述原告出的资金用于争取项目中原告每次到通江吃饭、喝茶、打牌、陪客等开支。


本院认为: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合伙纠纷系在民法典适用之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生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达成合伙合意,并实际投入资金用于经营合伙事务。二人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故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合伙项目并未开展,且后续无法实施,故被告占用原告提供的20万元合伙款没有合法依据,应当将原告提供的资金返还给原告。

被告辩称原告出的资金用于争取项目中原告每次到通江吃饭、喝茶、打牌、陪客等开支,但被告作为合伙项目的资金管理人员,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支出,双方尚无合伙债务,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口头约定的合伙协议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双方约定的合伙项目不能开展,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双方口头合伙协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利息计算问题。

2021年4月16日原、被告通话中,原告催促被告返还其支付的合伙资金,双方合伙项目未实施,被告应当及时归还款项,现被告未归还,实际占用了原告的资金,故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1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合伙协议;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胡某合伙款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某负担。

杨寅平律师,系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毕业于政法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积累了大量的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