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寅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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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寅平律师代理的李、陈等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刑事案

发布者:杨寅平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3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杨寅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邓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杨寅平,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陈某、邓某在成都市青羊区,对小区进出人员进行登记管理。被害人袁某因未携带出入证,与小区保安人员发生冲突,后李某、陈某、邓某对其进行阻拦,在将袁某推出小区时,致袁某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陈某、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陈某的罪名无异议,并提出陈某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系某保安公司(简称:保安公司)保安队长,被告人陈某、邓某均系保安公司保安队员。

2020年3月,三被告人在XX小区一号门查验出入人员体温和出入证,当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被害人袁某欲从一号门进入小区,因未出示出入证,陈某示意其先在一旁等一下,后袁某趁其不备直接往小区里面走,被李某、陈某、邓某发现后,立即予以阻拦,在此过程中,李某拉拽袁某左臂,陈某、邓某推其后背,致袁某倒地,后脑勺受伤。稍后,袁某起身自行回家。

当日13时左右,袁某因外伤致头痛头昏到成都金沙医院急诊就诊,随后,转入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2.左侧额颞顶叶硬膜下血肿;3.双侧额叶脑组织挫裂伤伴出血;4.急性创伤性脑疝;5.颅骨骨折;6.头皮血肿。

2021年2月,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袁某因2020年3月外伤致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叶及左侧颞叶脑挫裂伤等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占位效应明显,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3月11日,民警接报警后在XX小区将三被告人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陈某、邓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从宽处罚。三被告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按其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李某的指定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陈某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陈某、邓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杨寅平律师,系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毕业于政法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积累了大量的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