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4月07日 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2000元及利息18492.44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偿还借款112000元,并自2023年3月7日按同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被告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