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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亚骄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6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刘**、张**、张*、张**、榆树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梁**、资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杨**、隆昌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内江市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郑**、云南某交通运输集团有责任公司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4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的各项损失:丧葬费,原审按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六个月为64463.00÷2=32231.50元;死亡赔偿金,原审按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克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二十年为26373.00元×20=5274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张*1944年12月26日生,发生事故时为71周岁,刘**1947年8月24日,发生事故时为68周岁,各方对张*等起诉时主张的有三人抚养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原审按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及三个抚养人计算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6830.00元×9÷3=20490.00元,刘**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6830.00元×12÷3=27320.00元,合计47810.00元并无不当;对交通费为27478.50元,住宿费为2640.00元,误工费为264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故原审计算张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657560.00元并无不当。
  焦点2,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原审法院判决各方承担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为六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张某的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张某的损失为657560.00元,超出了符合交强险赔偿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内江中心支公司五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责任限额之和550000.00元,故原审判决由以上五家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110000.00元,其余部分再根据责任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本案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张*等申请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因当事人起诉而复核终止,该事故未有最终结论,致无法区分责任,原审按各肇事车辆平均分担交强险赔偿后的剩余责任符合本案实际,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认为张某死亡,是发生在右侧车门碰撞,该方被保险车辆并非撞击右侧车门的车辆而认为与张某死亡无因果关系以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认为该公司被保险车辆大原因力小的上诉主张无证据支持,其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判决,因张某死亡的各项损失经计算为657560.00元,该损失应当由各侵权人负担的部分已经在判决第二项中分别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剩余部分已在第三项中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以及机动车所有人、侵权人赔偿,第一项与第二、三项判决重复,且无必要,应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本案判决内容不当,应当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4民初61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4民初6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张维国及榆树市大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各负担53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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