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龙**诉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原告龙**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足额向原告龙**支付工程款,故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尾款18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现原、被告双方因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函费的支付存在争议,本院依法予以评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应在2022年3月30日前向原告龙**足额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于2022年5月21日向原告支付750000元后,又于2022年7月15日支付200000元,7月16日支付70000元,7月18日支付100000元,7月19日支付100000元,7月20日至100000元,7月21日支付100000元,8月3日支付100000元,8月4日支付50000元,之后未再支付剩余工程款180000元,被告因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龙**支付工程款,其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虽有延迟支付工程款,但其仅剩余18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依照原、被告双方所约定的“每个工作日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过分高于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适当减少;且因原告龙**仅从2022年5月6日起计算违约金,故本案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确定为:以17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从2022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21日止的违约金,即1750000元×3.85%年×4÷365天/年×15天=11075.34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从2022年5月22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15日止的违约金,即1000000元×3.85%年×4÷365天/年×54天=22783.56元;2022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4日的违约金按照同样的标准予以计算为:800000元×3.85%年×4÷365天/年×1天=337.53元、730000元×3.85%年×4÷365天/年×2天=616元、630000元×3.85%年×4÷365天/年×1天=265.8元、530000元×3.85%年×4÷365天/年×1天=223.62元、430000元×3.85%年×4÷365天/年×1天=181.42元、330000元×3.85%年×4÷365天/年×13天=1810.03元、230000元×3.85%年×4÷365天/年×1天=97.04元;以上违约金合计为37390.34元。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予以计算从2022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关于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的支付。因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约定由违约方予以承担,故原告龙**主张的由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原告以980000元的标的进行财产保全,故被告仅需承担相应支付责任的保全费及保全保函费,超出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龙**支付差欠的尾款180000元;
二、由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龙**支付2022年5月6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的违约金37390.34元,及从2022年8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予以计算)
三、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龙**支付其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7.75元,由原告龙**负担5280.47元,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77.2